5月27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企业回扣、商业提成、患方“红包”、欺诈骗保等九方面提出59条禁令。


进入2024年,陆续有省市跟进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化对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的禁令。不久前的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发布《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九项准则,58条禁令。4月,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提出55条禁令,目前均已经实施。

福建省卫健委明确,59条禁令既是建立负面清单,也是划清基本行为底线。《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从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方面,对医务人员明确了59条禁令,并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办医主体要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将《细则》落实情况纳入有关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同时,文件还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细则》的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巡查、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细则》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59条禁令发布

严禁收受企业回扣

    


针对企业回扣问题,《细则》中提到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担任专家委员的,应向所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参与相关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

担任医疗机构院领导、科室主任等重点岗位的干部应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药品、耗材、服务采购等工作中主动回避。

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回扣问题系医药领域的多年顽疾,近年相应的监管与惩处均在持续加强。除了福建,近期上海,重庆、河南、新疆等多地均发布了严查药械回扣的相关文件,各类大型医院巡查也将“收受企业回扣”列为重点之一。

  


聚焦商业提成

点名讲课费

   


针对商业提成问题,《细则》中提到

  
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谋取私利。

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使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推销医疗保健产品并谋取私利。

近年来,商业提成方式呈现出隐蔽化发展,监管手段也逐步细化。

以“讲课费”为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发布的《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按照《关于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要求,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 “六个应当”和参与学术讲课“六个严禁”。

  

一、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须符合“六个应当”


1. 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2. 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3.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4.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5.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6. 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严禁有以下行为

  

1. 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2. 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3. 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4. 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5. 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 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去年7月,广西开展了不合理取酬专项清退工作,要求医务人员主动清退2018年至2023年5月以来所收受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
   

打击欺诈骗保

处罚力度再加强

    


针对欺诈骗保问题,《细则》中提到

  
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去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其中提到:定点医药机构“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有所遏制,但是“跑冒滴漏”现象依然比较普遍,骗保手段更趋隐蔽、更加专业,欺诈骗保和医疗腐败交织在一起,监管难度不断加大。

年初召开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明确,2024年要强化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实现现场监管全面覆盖、非现场监管精准打击,发挥好治理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探照灯作用。联合多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发挥好“以查促改”作用。

各类重磅举措之下,医疗机构强监管时代已经来临。
  

依据规范行医

不实施过度诊疗



针对过度诊疗问题,《细则》中提到


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应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切实增强检查检验的针对性。

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恪守保密准则

不泄露患者隐私

    


针对患者隐私问题,《细则》中提到


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应妥善保管患者医技检查报告单,不得将报告单随意放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学法律文书,不得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化保护措施,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